教育部教育技术与资源发展中心 (中央电化教育馆)章程

2023年7月12日16:39:57 发表评论

教育部教育技术与资源发展中心(中央电化教育馆)是2021年根据事业单位改革要求,整合中央电化教育馆(教育部基础教育资源中心)和教育部教育装备研究与发展中心而成。中央电化教育馆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2004年加挂“教育部基础教育资源中心”牌子;教育部教育装备研究与发展中心前身为1964年创建的教育部教学仪器研究室,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恢复重建教育部教学仪器研究所,2013年更名为教育部教育装备研究与发展中心。

本单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立足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培养,在党的全面领导下,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推动技术在教育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促进教育技术发展与教育教学资源建设深度融合,搭建国家级教育技术与资源发展统一平台,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提升教育现代化水平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本单位依法自主开展工作、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  教育部教育技术与资源发展中心(中央电化教育馆)为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公益二类,机构规格正司级,简称教育部资源中心,英文名称为Center for Educational Technology and Resource Development, Ministry of Education, P.R. China(National Center for Educational Technology, NCET)。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地为两处: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60号,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35号。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法经批准可增设和调整地址。

第五条  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职责

(一)提供教育技术与资源发展的政策和规划建议。

(二)制定教育技术与资源改革和发展行动计划。

(三)承担教育技术与资源国家标准建设工作。

(四)协助承担数字教育资源审查审核和应用监管工作。

(五)承担基于云、网、端等,依靠技术与资源支撑的服务教师和学生发展的教育公共服务;建设运行有关国家教育技术与资源技术平台,互联互通各级各类平台、工具和资源等。

(六)承担有关教育教学类信息系统、资源应用监管的技术支持与服务工作。

(七)承担教育部部署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

(八)承担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投诉举报受理工作。

(九)承担全国教育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第七条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职责

(一)开展教育技术与资源,包括各类教育场地环境及设施的政策、理论研究和应用推广工作。

(二)开展教育教学资源征集、汇聚、开发和整合工作,面向学校开展教育资源服务,面向社会开展网络教育服务。

(三)开发多种媒体教学资源,开展多种媒体教学资源的研究、交流和服务工作。

(四)负责教育技术与资源,包括各类教育场地环境及设施的标准制订、质量检测和产品鉴定等工作,发布合格目录和行业发展信息,开展检查指导。

(五)从事综合实践活动和实验教学的理论和应用研究,开展教学指导手册编写、教学服务、实操考试支持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师生信息素养提升实践活动。

(七)引领教育技术与资源相关社会组织,促进行业发展;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八)开展各种教育技术与资源等相关培训和咨询服务。

(九)主办有关专业杂志,宣传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普及教育技术与资源理论,提高应用水平。

(十)对地方电教、装备等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对区域和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技术与资源研究和建设进行指导,对有关学术机构、学术团体开展学术研究进行指导。

第八条  完成教育部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九条  本单位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执行。

第十条  本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牢记立德树人初心,勇担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落实教育部党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教育部中心工作和全国教育战线需求,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教育部教育技术与资源发展中心(中央电化教育馆)委员会(以下称单位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本单位受教育部领导和监督,严格遵守“三重一大”的决策流程、决策程序。以下事项应当遵循有关程序,请示教育部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和教育部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等。

(三)职能、机构调整等。

(四)年度预算、决算、国有资产报告等。

(五)其他需要上报请示的事项。

第十三条  本单位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党委书记由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四条  单位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党的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业务知识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知识。

(三)讨论决定并推动实施本单位发展战略、规划和“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决定内设机构设置调整、干部选拔任用、公开招聘(含人才引进)、评奖评优、职称评聘、年度考核、绩效分配、纪律处分、重要业务活动、学术交流活动、基层党组织换届等重大事项。

(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五)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考察、审批,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八)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十)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下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涉及表决等重要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根据议题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方可通过。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同志列席。

第十六条  成立中国共产党教育部教育技术与资源发展中心(中央电化教育馆)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书记由党委副书记兼任。

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实现党章赋予的任务,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一)坚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政治监督,加强日常监督,把自觉遵守纪律的教育作为基础性工作。

(二)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依规依纪受理职责内党员群众的信访举报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对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本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处理、处分。

(三)对本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依据相关党内法规,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或者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问责决定。

(四)依规依纪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落实保障党员权利的规定和要求,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单位设置独立的党务工作机构,从事党建、纪检工作,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党建、纪检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纪检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第十九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主任、副主任,主任作为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中心各项行政管理、业务管理等工作,副主任根据分工,协助主任开展工作。行政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照分工领导协调各行政及业务处室工作,组织制定相关行政管理、业务管理、对外合作、课题管理等制度及监管执行情况;负责领导本单位各层次各类型会议决策、文秘、档案、来信来访接待、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领导后勤管理工作。

(二)负责领导本单位信息化工作及内部信息化基础能力建设;负责领导制订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领导本单位官网、内部信息化办公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及安全保障工作。

(三)负责领导本单位内部机构编制及中层干部的日常管理;负责领导干部的考核和日常管理;领导本单位人员录用、调配和日常管理工作;领导劳资管理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四)负责领导本单位财务管理;领导编制本单位预算和决算;领导监管项目经费,负责筹措建设和项目资金;领导本单位结算中心工作及下属企业财务工作。

(五)负责领导本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相关法律事务管理;负责领导本单位下属企业投资和业务收益管理。

(六)其他根据本章程需决策和统筹管理事项。

第二十条  本单位涉及行政、业务重点工作事项及组织实施“三重一大”事项可召开主任办公会,主任办公会由中心主任主持,或由中心主任委托中心副主任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主任办公会扩大会议,相关行政、业务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同志列席。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由中心主任担任,主要负责本单位的行政管理和业务工作。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经党委会讨论并报教育部主管部门同意,可确定临时代表人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司局级领导干部由教育部党组任命,本单位中层干部采用聘任制,处级正职任职前需按照有关规定向教育部人事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根据协同高效原则,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设置党政职能工作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并配置相应职权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设置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共青团委,组织机构的组成、作用、职责以及成员的产生、组成、权利义务、运行机制等另行规定。

  第五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等。依法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以及续聘解聘的情形,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管理。

第二十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的编外人员,从严控制数量,并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规范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

(二)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以及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

(三)知悉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本单位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四)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按其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单位的公共资源。

(五)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

(六)对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仲裁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完成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贯彻落实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和保密承诺,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五)品行端正,行为规范,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单位利益、形象、荣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一条  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聘、解聘、奖励等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有关规定,对在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工作人员、集体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章  对外关系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依法依规、围绕中心任务职责与学校、科研机构、地方政府、教育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境外合法机构等开展合作,积极组织、引导、团结社会专业力量有序支持教育技术与资源事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对外合作的形式包括:社会委托协议合作、政府委托购买服务等。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开展对外合作的规则如下:

(一)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应聚焦“三定”规定明确的主责主业和职能范畴,遵循公益导向,优先考虑社会效益,特别是“挂牌授权”事项应当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坚持非必要不开展。

(三)严把合作方向与合作内容,加强政策风险、廉政风险、法律风险、经营风险防控,选择合作方应当是信誉良好、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事业单位。

(四)应当以服务教育事业改革发展、部党组中心工作为原则,与单位专业能力和工作力量相匹配,并遵守事业单位收费有关规定。

(五)参照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标准,建立健全合作项目组织管理及协同创新机制和平台。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对外合作履行以下程序及开展要求:

(一)本单位对外合作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交开展合作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审部门要对合作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需经单位决策机构会议审议。

(二)内设机构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机构不得开展对外合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开展对外合作,应以自身名义进行。

(三)本单位强化对外开展合作的过程管理,依合作协议加强对合作单位的监督、监管,避免合作单位对外二次“挂牌授权”、滥用本单位名义开展虚假宣传、营利活动和其他不当活动,有此类情况的,及时停止合作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属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管理权限,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设置附属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附属机构的设置原则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部党组决策部署,服务教育部中心工作和全国教育战线发展需求,围绕主责主业,坚持公益属性,推进事业发展,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第三十九条  附属机构的设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单位对附属机构承担监督管理职责,对所属企业管理按照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要求执行。

第八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单位负责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要求及本单位的职能和业务范围。本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使用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因业务调整、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提交清算报告,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资产应经举办单位审核并报国资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

(二)职能、定位、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调整的。

(三)本单位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确需修改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广泛征求意见,经本单位审议、教育部审查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各类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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